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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普通公路防汛保通应急预案

作者: 文章来源:湖南公路网 发布时间: 2017-11-29 字体:【】【】【

    1.总则

  1.1目的

  为切实加强全省普通公路防汛保通应急管理工作,提高防汛保通应对能力,预防和及时处置公路水毁灾害,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水毁灾害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桥梁安全畅通,结合我省普通公路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和《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防汛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境内公路部门管养公路突发水毁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农村公路参照执行。

  1.4工作原则

  遵循“政府主导、行业主体、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公路局三级负责制,分级响应、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相互配合、相互联动,建立灵活快速、统一协调的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开展普通公路防汛抢险工作。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省局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省公路管理局防汛抢险应急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养护、工程、路政、科教、计划、财务等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有关防汛抢险工作的指示精神和有关指令;

  (2)负责全省普通公路防汛抢险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3)及时掌握普通公路防汛抢险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告防汛抢险工作情况;

  (4)处置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的公路防汛抢险工作;

  (5)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公路防汛抢险工作。

  2.2省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省公路管理局防汛抢险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路管理局养护机务处,有关处室派人参与,办公室主任由养护机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负责收集公路防汛抢险工作相关资料,提出报告和建议;

  (2)负责传达和执行上级管理机关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汇报执行情况;

  (3)及时向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有关部门报告路网通阻和应急工作实施情况;

  (4)做好公路防汛抢险信息发布及宣传工作。

  2.3市(州)、县(市、区)公路局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管养路段的防汛抢险工作。

  3.应急响应

  3.1应急响应级别

  公路防汛抢险应急响应行动按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Ⅳ级响应:气象部门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可能导致公路交通中断,处置、修复时间预计在6小时以内,进入Ⅳ级响应;

  Ⅲ级响应:气象部门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可能导致公路交通中断,处置、修复时间预计在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进入Ⅲ级响应;

  Ⅱ级响应:气象部门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可能导致国省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进入Ⅱ级响应;

  Ⅰ级响应:气象部门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可能导致国省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周边省份,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进入Ⅰ级响应。

  3.2应急响应行动

  3.2.1Ⅳ级响应行动:省公路管理局根据省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的要求对防汛抢险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市(州)、县(市、区)公路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置。

  3.2.2Ⅲ级响应行动:省公路管理局根据省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的要求对防汛抢险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市(州)、县(市、区)公路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公路防汛抢险工作。

  3.2.3Ⅱ级响应行动:省公路管理局随时召开紧急会议,分析汛情发展趋势,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实时调度人力、物力、财力参加抗洪抢险。发布紧急通知,督促市(州)、县(市、区)公路部门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视汛情派出人员分赴各地指导督促防汛抢险工作。必要时依靠驻军、武警和人民群众共同实施抢险保通工作。

  3.2.4Ⅰ级响应行动:在省政府和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包括军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全力开展抗洪救灾。市(州)、县(市、区)公路部门组织抢险人员、抢险机械,加大清除力度,按时限要求恢复公路交通。省公路管理局派有关领导和专家,协助各市州公路部门做好抢险工作。必要时按照省政府或当地政府的决定,依法实施公路交通管制。

  3.3应急抢通措施

  3.3.1汛期各级公路部门要加大巡路频率,下雨时养护道班人员必须上路巡查,水毁(险情)情况一般在1小时内按规定上报。

  3.3.2在一般灾害情况下,对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应急救援应2小时内到达,24小时内恢复交通。

  3.3.3对桥梁损毁可能影响通行的应急抢通

  县(市、区)公路部门对严重受损危及行车安全的桥梁立即采取禁止通行措施,并报市(州)公路部门。对不能通行的路段应制定绕行方案并立即实施。各项工作应在桥涵损毁情况出现6个小时以内完成。

  市(州)公路部门在接到县(市、区)公路部门报告后,确认限制性或禁止性措施的必要性,对不正确的措施予以纠正。统一调配工程机械和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桥涵修复、架设临时便桥,对不能及时恢复交通的路段制定绕行方案、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省局。

  市(州)公路部门桥梁养护技术人员应在恢复交通后1个小时以内到现场进行调查,确定损失情况,并将损失情况报省局备案。

  3.3.4对路面淹没可能影响通行的应急抢通

  县(市、区)局应在出现路面淹没情况1个小时以内立即组织人员对路段进行交通管制,并向市(州)局报告。

  市(州)、县(市、区)局应从出现路面淹没情况至恢复交通之前组织人员在路面淹没路段进行24小时值班,密切注意水情,每6个小时向省局报告最近水情。对阻断交通的路段,拟定绕行方案并向社会公告和报省局。

  市(州)、县(市、区)局应在路面退水1小时以内,立即组织人员和工程机械上路进行清淤及打扫,对损毁的路面进行修复,并将最新的水情报告省局。

  3.3.5对路基缺口可能影响通行的应急抢通

  县(市、区)局应在出现路基缺口情况1个小时以内向市(州)局报告,并迅速调动工程机械和技术人员到现场采取措施进行抢修。

  县(市、区)局应在恢复交通1小时以内,立即向市(州)局报告,并调查损失情况,报市(州)局备案。

  3.3.6对路面堆方可能影响通行的应急抢通

  县(市、区)局应在出现路面堆方情况1个小时以内向市(州)局报告。并迅速派人疏导交通,调动工程机械和技术人员到现场清除堆方,对阻断交通路段拟定绕行方案报市(州)局确定。

  县(市、区)局应在恢复交通1小时以内,技术人员制作表格将工程数量及恢复交通的时间上报市(州)局。

  3.3.7对滑坡泥石流影响通行的应急抢通

  县(市、区)局应在出现滑坡泥石流半个小时以内向市(州)局报告,并组织人员对滑坡路段进行交通管制。

  县(市、区)局、市(州)局应迅速组织工程机械上路清理塌方,修复损毁路面,在出现交通中断时拟定绕行方案并向社会公告和报省局。

  市(州)局应在恢复交通1小时以内,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核定工程数量以及已通行信息上报省局。

  3.4应急响应结束

  防汛抢险工作完成后,各级公路局应适时宣布在所管辖范围内结束本次应急响应行动,并将防汛抢险工作总结报省局。

  4.应急保障

  4.1队伍保障

  按照“行业队伍为主、平战结合为实、快速反应为优”的原则,坚持公路应急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省、市州依托路桥公司,县以养护、应急、服务“三位一体”的中心养护站为载体组建专兼结合的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应急队伍名单必须报上一级公路部门备案。加强应急人员的培训和演练,提升普通公路应急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4.2物资设备保障

  建立公路应急物资设备储备工作的长效机制,科学规划布局省、市两级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加快应急物资储备仓库、装备与物资建设,提高应急物资储备能力。坚持“两条腿走路”强化物资设备保障,普通物资、大型设备社会化储备,应急时有偿调备;专业物资设备分级储备,应急时行业内统筹调用。要建立好物资储备台账,台账必须报上一级公路部门备案。

  4.3信息保障

  利用“门户网站、服务热线、广播电视、短信平台、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等媒介构建全方位、多渠道、立体化的公众出行信息服务体系。加强与气象部门合作,建成具备24小时内预报、6小时内预警的普通公路气象监测网络和预报预警服务体系。完善公路路况信息报送和发布机制,通过网站、广播、微信平台、手机短信、路侧可变情报板等手段多渠道及时发布路况与出行服务信息。

  4.4通讯保障

  各级公路局应建立防汛抢险工作通信保障系统,采取有效途径公布应急值班电话,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确认汛期来临,各级公路部门要实行应急值班,并将值班人员和通讯方式报省公路局(传真:0731—84443628)。

  4.5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防汛抢险专项资金,用于紧急抢险、物资设备储备等,保障应急保通工作顺利实施。省公路管理局及时将上级支持的抗灾经费拨付各市州。

  5.附则

  5.1责任追究与奖惩

  对防汛抢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灾害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5.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湖南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5.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