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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小知识

作者:办公室 文章来源:市公路局 发布时间: 2017-06-20 字体:【】【】【

    今年6月是全国第十六个“安全生产月”。全市公路系统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聚焦改革发展、监管执法、事故预防和安全法规知识等内容,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平安公路专项整治行动,以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加强安全法治,落实安全责任,普及安全知识,促进全是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安全责任大于天。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公路安全小知识。

公路安全常识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一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并颁布的重要的部门规章,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划定并公告。

3、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4、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5、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6、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7、禁止在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范围内采砂。

8、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9、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10、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11、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2、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3、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14、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15、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16、《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一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并颁布的重要的部门规章,于2011年7月1日时起施行。

17、固定超限检测站的设置应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来进行审批。

18、《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吊销车辆的营运证;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员,可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19、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

20、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将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21、公路管理机构扣留的车辆、工具,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并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进行处理。

22、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2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24、固定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应公布监督电话。

25、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 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核准后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26、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违反者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 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7、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28、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29、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30、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

32、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3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

3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

35、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36、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37、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公路事故应急处置

汽车失火应急处置 

 汽车发动机起火:迅速停车,切断电源,用随车灭火器对准火的根部灭火。

车厢货物起火:立即将汽车驶离重点要害地区或人员集中场所,并迅速报警。同时,用随车灭火器扑灭。周围群众应远离现场,以免发生爆炸时受到伤害。

汽车加油过程中起火:立即停止加

油,疏散人员,并迅速将车开出加油站,用灭火器及衣服等将油箱上的火焰扑灭。地面如有流洒的燃料着火,立即用灭火器或沙土将其扑灭。

汽车被撞后起火先设法救人,再进行灭火.

公共汽车在运营中起火:立即开启所有车门,让乘客有秩序地下车。同时,迅速用随车灭火器扑灭火焰。若火焰封住了车门,乘客可用衣服蒙住头部,从车门冲下;或者打碎玻璃,从车窗逃生。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

遇到道路交通事故,不要惊慌失措,要保持冷静,利用电话、手机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应拨打12122)和120急救中心报警电话。

报警时要说清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的大致情况;在交通警察到来前,要保护好现场,不要移动现场物品;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当事人不要与车方私了,以免事后伤情恶化,后患无穷;遇到肇事车逃逸时,要记下车牌号码、车身颜色及特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为侦破工作提供依据和线索。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时,应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应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应急车道内,并迅速报警。

遇到交通人身伤亡事故时,在无人求助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将伤者移至安全地带,以免再次受伤;暴露的伤口要尽可能先用干净布覆盖,再进行包扎,以保护好伤口;利用身边现有的材料如三角巾、手绢、布条折成条状缠绕在伤口上方,用力勒紧,可以起止血作用。